浙商财险[2013]主29号--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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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居民生活用电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投保人本人,及与投保人在同一房屋居住的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家庭成员(在投保时列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按照保险法规定办理),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每户被保险人的人数最多以五人为限。
第三条  投保人
凡年满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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