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机动车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1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省轻微财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鼓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以下简称XX保监局)联合推出XX省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软件和“XX省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微信公众号(以下统称移动平台)。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使用移动平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线上快处快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每日 6 时至 20 时在本省境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失的,当事方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当事人能够自行移动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三)造成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的;
(四)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六)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四条 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自愿提供场所的机动车销售和维修企业承办、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理赔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组织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向理赔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理赔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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