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财险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2-1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人与被一致。
第三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旅客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法律费用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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