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处理暂行规定(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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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廉洁从业行
为,根据中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在公司业务交往活动中,不得收受业务关系单位和客户(含潜在客户)的礼品馈赠。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员工不得利用其职位影响,暗示或默许家属收受对方礼品。
第三条 公司内部倡导简单、公正、和谐的工作关系。上级单位、领导干部和重要管理岗位员工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和人员的礼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价值在 500 元以上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实物等财物。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分礼品类别按程序登记、上交。凡应上交的礼品,不准以个人名义用于捐资助学、扶贫、解困、救灾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
第六条 礼品收受人应自收受礼品(非礼金类)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主动向本人所在部门汇报,并由受礼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附件 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上交者本人留存,一份随上交礼品一同交由总经理工作部管理,一份由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建档管理。对于易腐变质的实物礼品,如实登记后由所在部门研究处理。
第七条 对于未能拒收的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上交到受礼人所在部门,或直接缴入公司廉洁自律专用账户(XX保险公司, 账号:XXXXXXXX, 开户行:工行XX沿支行)。受礼人缴入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时,视同登记上交,应保管好有关交款凭证,并报告所在部门。
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负责对礼品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进行上交礼品的登记管理工作。每年末应对上交礼品进行一次登记清查,填写《上交礼品年度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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