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92号--吊装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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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起重机械合法从事吊装货物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列明的货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吊装货物的损失;
(二)除吊装货物外的第三者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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