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科技保险费补贴实施细则(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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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 号)以及《XX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XX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总额控制在当年年初确定的保险费补贴资金预算当中。
第三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XX市区注册,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 4 亿元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并经XX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认证通过。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技术创新型企业、XX市创新先锋企业及培育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近三年内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其他险种需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和XX保监分局认定,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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