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16号--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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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货物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二)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三)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四) 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五)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六)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扣押、罢工、骚乱、暴动、哄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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