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附加农户人身意外伤害残疾医疗费补偿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1-17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农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农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残疾,且符合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所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农户意外伤害残疾医疗费补偿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农户意外伤害残疾医疗费补偿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农户意外伤害残疾医药费补偿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健康护理等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五条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一致,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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