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67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2009版)(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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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个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购房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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