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教学大纲_第12次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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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教学重点:    
1、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
本次课教学难点: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点。
本次课教学内容:
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三节  环境责任保险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国际海事组织于1969年11月29日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公约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例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以便按该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该公约适用于油轮溢出或排出油类所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者对油污所造成的损害均要负无过失责任即绝对责任。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并于1982年4月29日对我国生效。
纵使各种公约的出台生效,世界范围内的油污染事件还是层出不穷。特别是埃克森(Exxon)石油公司“瓦尔迪兹”(Valdez)巨型油轮触礁漏油事件给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1989年3月24日晚上9时,“瓦尔迪兹”超级油轮满载原油从阿拉斯加启航,在启航后仅3小时,油轮突然触礁,于是5000万升原油漏出,漏油覆盖海面达1300平方公里,并冲上了2000多公里长的海岸。在事故发生后几天内,有3万只海鸟以及海豹、其他哺乳动物和无数的鱼惨死和惨重的环境污染。为此,美国阿拉斯加州联邦法官判定埃克森石油集团为此次泄漏事故支付共67.5亿美元罚款,其中,45亿美元是对油轮泄漏事故所支付的罚金,另外22.5亿美元则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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