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主9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B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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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投保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借款期内连续三个月或借款到期后一个月未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对于投保人及担保人仍未还的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比例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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