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09]N56号--二手车辆质量保证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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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以及所附的其它文件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文件。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除外)依法设立、从事二手车辆交易的企业可以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其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购买二手车辆并由被保险人提供质量保证的国内最终用户,就其车辆在质量保证期间发生的属于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机械与电气故障,于质量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被保险人提出维修请求或主张,保险人负责在本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由此支付的维修及更换零配件的直接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发生故障时造成的本车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第三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二)可在其它保险、保证或者原厂质量保修项下索赔的设计、工艺和材料的缺陷;
(三)里程表遭更换、修改或未连接,致使无法确定被保证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时发生的机械与电气故障;
(四)因生锈或与气候、环境有关因素引起的腐蚀所致的机械与电气故障;
(五)因发动机的进气系统进水所造成的损坏;
(六)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
(七)车辆或者零配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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