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北京市地方财政柿子种植保险条款(2018版)(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26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柿子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柿子,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零散种植按照每45株折合1亩计算);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柿子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柿子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柿子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冰雹、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柿子经济损失,经农林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鉴定确认,由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损失率达到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柿子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严重干旱;
二、爆发性、流行性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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