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教学大纲--第3次课(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25

教学重点: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
教学难点:
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与该险种之间的关系。
教学内容
第二章  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和承保基础
一、公众的赔偿责任
1、在《民法通则》中: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责任保险教学大纲--第3次课(5页).doc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