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 14号--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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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条款中物流监管指被保险人接受银行、质权人、抵押权人、所有权人或出质人等(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委托,在符合行业标准或惯例的自有、租用或出质人的仓库、场地或码头等场所以及各种运输工具中,监管、保管动产的一种物流服务形式。
第四条  本条款由总则、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物流监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其他独立经营人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权利人或第三方强行出库,即权利人或第三方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未征得被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货物强行运出监管、保管地点及/或因权利人或第三方上述行为造成的质押物损失或短少;
2、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及运输工具中签收、盘点、理货、收放货以及装卸、运输等环节履行保管、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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