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个人房屋抵押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8版)(4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2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人合法所有、依法可以抵押的房屋与被保险人订立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向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发放上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后,投保人已在履约期届满前按借款合同约定完成房产抵押登记(以被保险人取得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法的相应权利证明文件为准),且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被保险人要求全额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无论何种情况下,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投保人未偿还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借贷利率上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致使投保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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