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9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贸易信用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该业务的经营及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之间开展国内贸易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买方商业信用而导致的贸易应收账款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我国企业在开展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经营管理原则及模式
(一)统一法人、授权经营
各分、支公司只有获得总公司的授权才能经营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二)效益第一、稳健经营贸易信用保险业务,重视对承保风险的科学识别与有效内部管理,坚持“效益大于规模、质量重于速度”原则。
(三)总部集中核保,分公司属地出单
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实行严格的“总部集中核保、分公司属地出单”的模式,所有业务逐单上报总公司审批。分公司暂无核保权,亦暂无核赔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和地市级分公司销售机构或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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