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17号--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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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电梯及其所载财物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设计、制造、安装或改造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二)已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条  下列财物不属于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 古币、古玩、古书、名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储值卡;
(三)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动物、植物、盆景。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消防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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