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重庆市辣椒种植保险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辣椒(不含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辣椒”):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露天种植,用于辣椒产品加工的品种;
(五)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权益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辣椒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但对同一地块的辣椒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泥石流造成保险辣椒倒伏、茎秆折断的损失;
(二)病害:椒疫病、辣椒炭疽病、辣椒根腐病、辣椒枯萎病、辣椒青枯病、辣椒软腐病、辣椒病毒病;
(三)虫害:蚜虫、烟青虫、茶黄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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