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智能装备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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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 号)等文件精神, 根据《关于 XX 市推进“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 XX 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 加快我市智能装备首台(套) 和新材料产业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突破智能装备首台(套) 和新材料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应用行业的有效需求,借助保险的力量支持企业智能装备首台(套) 和新材料产品的推广应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开展智能装备首台(套) 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 智能装备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 20XX 年度(含) 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 产品生产企业。
(二)新材料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2.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XX 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市经信委公布的《XX 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将随着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一、补贴对象
(一) 智能装备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2.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认定的 20XX 年度(含) 之后的智能装备首台(套) 产品生产企业。
(二)新材料
1.符合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2.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市经信委公布的《XX 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生产企业。
工信部编制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市经信委公布的《XX 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将随着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动态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