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2号--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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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及其附件、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燃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以上财产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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