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运综合保险(B款)条款(8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2-05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具有合法保险利益的下列存货均可成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存货;
(二)由被保险人负责运输、生产、管理、保管的存货;
(三)被保险人托管、托销、寄销、已出售但尚未交付或转移、或共同所有的存货;
(四)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存货。
第三条下列标的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水果、生鲜食物、树木、树苗、鲜花;
(三)动物;
(四)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四条下列标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储值卡、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货币性质的物品;
(二)文件、账册、图表、音乐、照片、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铸型、模型、证书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武器、枪支、弹药、火药、核燃料、核武器等军用品;
(四)非法占用和获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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