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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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明确工作流程,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 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 号)(以下统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修订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并适时修订《目录》,保险公司为《目录》内装备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装备使用方受益,旨在破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初期应用瓶颈,降低用户使用风险。
第四条试点工作由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通知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重大技术装备分委会,确定第三方支撑机构;
(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定期发布《目录》;
(四)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五)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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