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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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保险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
(四)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处理的未尽事宜根据主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在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二)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保险车辆上的任何财产损失;
(四)主险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处理的未尽事宜根据主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