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广西地区)条款(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1-2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投保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民政、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负责救助救济工作的合法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列明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因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具有被保险人所辖区域户籍的自然人或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居民”)的人身伤害,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伤亡居民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付:
(一)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房屋及建筑物倒塌;
(三)在本条第(一)、(二)项灾害事故发生后参与抢险救灾过程而导致自身的人身伤害。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本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等;
(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六)居民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广西地区)条款(8页).pdf

所需圈币:52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