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计算机保险附加软件损失保险条款(2012版)(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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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计算机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软件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安装或储存在主险保险标的内的软件和数据。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开发、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被保险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盗版软件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非法拥有或获得的软件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免费获得的软件的损失;
(四)由于电磁伤害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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