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1-20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环境污染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清污费用,以及紧急应对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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