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19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1-19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从事林业生产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可以由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林农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林木”)。
第四条  下列林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花圃地、苗圃地林木;
(二)行洪区内的林木。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病虫鼠兔害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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