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财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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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超额赔偿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特别约定条款。本特别约定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其它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责任。当本保险作为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时,保险人仅对超过以下金额之和的损失,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在无本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所有其他相同保障保险合同所应付的赔偿总金额;
(二)所有其他保障保险合同中所扣除的免赔额。
第三条  对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2、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主险或附加险条款列明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使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第三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或仲裁裁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设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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