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险附加旅行期间家财保险条款(2014版)(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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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室内财产保障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旅行时,对于下列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俱及日常用品的毁坏或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台风、洪水;
3、盗窃;
4、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二)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财产因本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毁损而导致不适合居住,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酒店或租赁房屋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临时住宿费用,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及限额以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三)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1、支付保险金应以下列金额中较少者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并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1)损失发生时的全部修复费用;
(2)损失发生时的市值;
2、被保险人的家俱及日常用品被破坏且无法合理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该家俱及日常用品重置费用,则保险人以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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