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12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1-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单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
(二)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明确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付款条件及交货日期、地点及方式;
(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 360 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或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贸易向保险人投保。投保人和保险人对适保范围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遵循统保原则,投保人应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向保险人投保、申报出口额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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