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险特别约定承保手册(33页).pdf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11-05

第一部分
常规特别约定项
一、投保范围
(一)标准语言
(可选项1)本保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将全部符合保单约定的交易向保险人投保,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
(可选项2)被保险人承诺在本保单下投保的所有买方/银行不向其他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可选项3)对列明买方/银行承保的保单,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有新增买方/银行投保的,以保险人最终批复为准。
(二)承保分析
1.统保原则
出口险保单强调统保原则,原则上要求出口企业将适保范围内的所有出口业务全部投保,参加统保有利于出口企业以可控的保险成本规避全部不确定的收汇风险,业务人员应积极引导投保企业将全部适保出口业务纳入投保范围。
对于约定将全部适保业务纳入约定保险范围的保单,我公司应及时根据被保险人的海关出口数据,核实统保情况。对于无法实现统保的保单,我公司应指导被保险人明确约定保险范围(“全部/部分非证+全部/部分信用证”的单选或组合选择),被保险人将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买方/银行项下的全部适保出口业务投保视为被保险人已履行全额申报义务。
2.“约定保险范围”的个性化约定
在某些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并不排除被保险人在选择上述约定保险范围后,进一步要求对约定保险范围进行个性化补充约定。补充约定的内容应注意范围明确,且不得超出条款规定的范围。
补充约定保险范围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应谨慎使用补充约定保险范围,坚持统保原则;
(2)补充约定范围必须明确,可以国别、支付方式或特定买方/银行为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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