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费用损失保险条款(2014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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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为依法申请非移民类境外签证的自然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出国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时所交付的签证申请费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办理出国必需的非移民类签证时,因签证签发机构拒绝,而造成的被保险人的签证申请费用的实际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签证费用损失未获补偿的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为他人代办签证的;
(二) 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的申请材料不属实、因违法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三) 被保险人的出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出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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