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附加特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2012版)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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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特定事故,且自特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致身故或残疾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但与所附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险金不重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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