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1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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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保险合同由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和附加条款、投保单、批单、批注及明细表构成。
1.2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拘泥于所用文字。本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之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二条 承保范围
2.1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买方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因本保单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承保损失给予不高于本保单第四条规定的信用限额的赔偿。
2.2 前款所称货物限于在发送日后四周内开具发票或付款通知书的货物。
第三条 保险事故
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保险事故已发生:
3.1.1 买方无清偿能力;或
3.1.2 买方长期拖欠。
第四条 信用限额
4.1 被保险人可以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前,根据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信用管理程序,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但其最高金额以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为限。
4.2 若被保险人未依上述第4.1款规定为买方设定信用限额,则被保险人应最迟在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后的15天内向本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4.3 超出保单明细表第6.1项所规定的最高自定信用额度的信用限额必须得到本公司的书面批准。任何由本公司设定的信用限额,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为同一买方设定的信用限额。
第五条 除外责任
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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