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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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依法治司,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司法案件管理,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司法案件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保险司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秉公办理,不徇私情。
(二)属地管理、分级报送、确保时效的原则。各分公司要严格遵循监管机关和总公司的上报规范及时效要求,将本分公司的保险司法案件向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恪守秘密的原则。各级经办单位、经办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泄露保险司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公司。
各分公司负责本级及下辖机构内的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工作。
各分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订分公司保险司法案件管理细则,报总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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