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种植保险(云南地区)条款(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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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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