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太阳能光伏组件有限质保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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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生产、销售并投保的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有限质保书》对产品本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或对输出功率未达到承诺功率的产品应当承担的提供额外产品弥补输出功率降低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 设计缺陷;
(二) 材料缺陷、老化;
(三) 制造缺陷、工艺不善;
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包括:
(一) 产品质保承诺
(二) 功率质保承诺
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具体内容应事先经保险人审核并留存备案。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承诺的责任范围,如果《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小于本条款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为准。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符合国家以及进口国相关同类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请求权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生产、销售并投保的产品,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有限质保书》对产品本身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或对输出功率未达到承诺功率的产品应当承担的提供额外产品弥补输出功率降低的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 设计缺陷;
(二) 材料缺陷、老化;
(三) 制造缺陷、工艺不善;
被保险人的《有限质保书》包括:
(一) 产品质保承诺
(二) 功率质保承诺
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具体内容应事先经保险人审核并留存备案。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承诺的责任范围,如果《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小于本条款规定的,以被保险人《有限质保书》的责任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