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13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9-27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地址范围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室内装潢;
(二)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用具;
(三)办公用电子电器和计算机设备(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设备和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
(四)存货(包括样品)。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三)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上述第二条(三)以外的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七)枪支弹药;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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