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有价单证管理办法(43页).doc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8-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类有价单证的管理,保证单证的安全、高效使用,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类有价单证(以下简称“有价单证”)是指公司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印有公司名称和顺序编号的,一经签发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书面依据的有关凭证。包括:格式保单、非格式保单、批单、保险标志、保险证及保险业专用发票等。
第三条 有价单证的印刷、入库、出库、领用、回销、归档、回收、销毁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组织
第五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为有价单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车险部、财产险部、销售管理部、人事行政管理部和信息技术部是有价单证管理的协管部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销售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为本级机构有价单证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中,计划财务部为牵头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有价单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单证管理员(岗)、业务管理部单证管理员(岗)、出单内勤及借出有价单证的销售人员是有价单证的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制定及修订有价单证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务类有价单证的管理,保证单证的安全、高效使用,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业务类有价单证(以下简称“有价单证”)是指公司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印有公司名称和顺序编号的,一经签发即承担经济责任,产生法律效力或以此作为收款书面依据的有关凭证。包括:格式保单、非格式保单、批单、保险标志、保险证及保险业专用发票等。
第三条 有价单证的印刷、入库、出库、领用、回销、归档、回收、销毁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组织
第五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为有价单证管理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车险部、财产险部、销售管理部、人事行政管理部和信息技术部是有价单证管理的协管部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业务管理部、销售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为本级机构有价单证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中,计划财务部为牵头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有价单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单证管理员(岗)、业务管理部单证管理员(岗)、出单内勤及借出有价单证的销售人员是有价单证的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有价单证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总公司计划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制定及修订有价单证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