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吊装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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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使用起重机械合法从事吊装业务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单位,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单中载明的起重机械,在载明的作业区域范围内,按载明的吊装路线吊装货物的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下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吊装货物本身的损失(以下简称为“吊装货物损失”);
(二)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除被吊装货物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以下简称为“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起重机械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
(二)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的操作规程;
(三)被吊装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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