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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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但须在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叛乱、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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