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统括保单、异地、共保、联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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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及《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共保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保险金额(含责任限额)超过 1.5亿元人民币且年保险费超过 40万元人民币的统括保单业务、异地业务以及达到上述标准的共保和联保业务。
统括保单业务是指对同一法人在两个以上省级分公司所辖区域内的保险标的进行统一承保的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省级分公司及经省级分公司转授权的地市级分公司对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业务。
共保业务是指两个以上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进行的保险。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联保业务是指我公司系统内两个以上省级分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的业务进行的保险。
第三条
统括保单、异地、共保、联保业务按照公司产品线实行业务管理。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的产品线业务管理部门为所辖系统各险种统括保单、异地、共保、联保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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