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012版)(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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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在投保平安物业管理责任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三)他人碰撞车辆导致的损失;
(四)车身划痕导致的损失;
(五)玻璃破碎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的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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