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产险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2版)(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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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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