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政策(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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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禁止承保业务    3
第三章  谨慎承保业务    5

第一章  总则
意外险为效益型险种,除以下禁止承保及谨慎承保业务外,其余业务均鼓励承保。
一、下列业务应提交总公司核保:
(一)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或业务管理授权的业务;
(二)需要增加自留额或办理临时分保的业务;
(三)使用非我公司报备的标准主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的独家承保或主共保业务;
(四)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
二、总公司统一授权各分公司使用费率规章中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不再逐笔业务单独授权。需要使用小于1.0的经验/预期赔付率调整系数的业务须谨慎承保。
三、对于上年度经总公司审核通过的续保业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由分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审核:
(一)风险状况无显著变化;
(二)我公司承保份额内的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高于上年;
(三)承保条件不低于上年;
(四)上年满期赔付率不高于45%;
(五)不需安排临分。
第二章  禁止承保业务
一、禁止承保以下人员:
(一)海上渔业人员;
(二)军队的现役人员,且职业类别为4-6类或特殊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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