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款(2011版)(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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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组成的电梯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于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下列赔偿责任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亦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保险单中列明的电梯在安装、改造、调试、维修保养、检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电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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