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产品责任保险条款(2012版)(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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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二)因产品未达到其设计功能、第三者不当使用或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错误地提供了产品所引发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产品尚未离开被保险人或其经销商等代表方的控制或管理范围时所发生之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产品作为其他产品的材料、零部件、包装等组成部分时导致其他产品的损失,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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