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分行保险兼业代理协议(13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9-1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规定,双方就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受乙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兼业代理手续费。
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
二、代理权限范围
第四条 地域范围: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省(市),甲方具体开放的营业网点及网点保险销售人员应具备保险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合格资质。甲方不得在前述区域之外代理乙方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险种需是乙方根据保险监督机构的要求履行了报批或报备手续后予以销售的产品。
第六条 甲方兼业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以下第     项: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投保人交纳的首期及续期保险费;
(3)代理支付到期给付保险金和理赔款项等;
(4)按双方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5)其它                      
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中,甲乙双方共同选择适合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合作。具体合作险种见附件《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及手续费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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