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现金保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8-09-2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本票、汇票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以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及具体的损失金额,且上述情形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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